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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最新消防規(guī)定標準13997888036
發(fā)布時間:2016/11/28 11:40:02    查看次數:4434

    我公司為大家公布國家最新消防規(guī)定的標準:

第一章 總則
  第一條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》第三十一條的規(guī)定,制定本實施細則。
  第二條 消防工作實行“預防為主、防消結合”的方針。每個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消防法規(guī),做好消防工作。
 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必須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》和本實施細則,實施消防監(jiān)督。除人民解放軍各單位、國有森林和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,由其主管部門實施消防監(jiān)督,公安機關予以協助外,其余所有單位的消防工作都應當接受當地公安機關的監(jiān)督。
第二章 火災預防
  第四條 城市規(guī)劃建設部門,在規(guī)劃新建、擴建和改建城市的時候,必須依照有關消防法規(guī),會同消防監(jiān)督機構制定消防站、消防供水、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(guī)劃和具體建設方案,并將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(guī)劃。市級人民政府審查城市詳細規(guī)劃時,應當吸收消防監(jiān)督機構參加。
 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(guī)劃審定批準后,公共消防設施由城建、公用、郵電等部門分別負責建設和維護,當地消防監(jiān)督機構負責驗收、使用。
  第六條 市區(qū)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,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提請地方人民政府責成城建、公用、郵電等有關部門作出技術改造或者改建、增建規(guī)劃,加以解決。
  第七條 設計人員在工程設計中,必須貫徹有關消防技術規(guī)范的要求。設計單位和人員應當對工程的防火設計負責。其主管部門負責審核,對不符合消防技術規(guī)范的工程設計,不予批準。
 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工程有關防火的設計圖紙和資料負責審核。
  第九條 中外合資、合作經營和外資獨立經營的企業(yè)或從國外引進項目的工程設計,其防火要求必須符合我國消防技術規(guī)范的規(guī)定。依據國外或者港澳地區(qū)消防技術規(guī)范進行的工程設計,必須將防火設計圖紙并附上消防技術規(guī)范等有關資料,送當地設計部門審核。
  第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施工,不得擅自改動,并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。
  第十一條 工程竣工時,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的消防設施進行驗收。對不符合防火設計要求的,待施工單位負責解決后,方可接收使用。
  第十二條 在城區(qū)不準搭建易燃簡易建筑。如果臨時需要搭建的,必須事先報經當地城市建設部門審批,并應當在規(guī)定的限期內拆除。
  第十三條 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在規(guī)劃鄉(xiāng)鎮(zhèn)建設時,應當同時規(guī)劃消防水源、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。鄉(xiāng)、村的生產、民用建筑的設計和施工,應當符合有關農村消防技術規(guī)范的要求。
  第十四條 生產建筑構件、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、防火涂料的單位,必須按照國家標準對產品進行燃燒性能或耐火極限等數據的測定,并將各種測定的性能、數據寫在產品說明書上,否則不準出廠。
  第十五條 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,必須按照國家標準或專業(yè)標準的規(guī)定,對產品進行閃點、燃點、自燃點、爆炸極限等數據的測定,并將其數據和防火、防爆、滅火、安全儲運等注意事項寫在產品說明書上,否則不準出廠。
  第十六條 研制易燃的新材料、新產品和有火災危險的新設備、新工藝的單位,必須對研制的每一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的具體辦法,經上級主管部門鑒定批準后,方可交付生產。
  第十七條 采用有火災危險性的新設備、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,必須按照研制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的具體辦法,采取消防安全措施。
  第十八條 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禁止動用明火。確需動用明火時,必須事先向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(xù),并采取嚴密的消防措施,切實保證安全。
  第十九條 機關、企業(yè)事業(yè)單位實行防火責任制度,確定一名行政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,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,其主要職責是:
  (一)貫徹執(zhí)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》、本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消防法規(guī);
  (二)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;
  (三)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(guī)程;
  (四)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、生產、施工、運輸、經營管理的內容;
  (五)對職工進行消防知識教育;
  (六)組織防火檢查,消除火險隱患,改善消防安全條件,完善消防設施;
  (七)領導專職或者義務消防組織;
  (八)組織制定滅火方案,帶領職工撲救火災,保護火災現場;
  (九)追查處理火警事故,協助調查火災原因。
  第二十條 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管轄區(qū)內的消防工作,其主要職責是:
  (一)貫徹執(zhí)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》、本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消防法規(guī);
  (二)督促街道、鄉(xiāng)鎮(zhèn)企業(yè)和專業(yè)戶、個體工商戶、經濟聯合體做好消防工作;指導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開發(fā)群眾性的消防工作;
  (三)進行消防宣傳,組織群眾制定防火公約;
  (四)組織防火檢查,督促消除火險隱患;
  (五)管理專職或者義務消防組織;
  (六)組織火災撲救,保護火災現場,協助調查火災原因。
  第二十一條 禮堂、影劇院、俱樂部、文化宮、游樂場、體育館、圖書館、展覽館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,必須做到:
  (一)不準超過額定人數;
  (二)安全出口處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,疏散通道必須保持暢通,嚴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;
  (三)安裝、使用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規(guī)定。臨時增加電氣設備,必須采取相應措施,保證安全;
  (四)嚴格控制明火、焰火、鞭炮的使用與燃放。確實需要使用與燃放時,必須采取保證安全的預防措施;
  (五)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學物品;
  (六)制定應急疏散方案;
  (七)管理人員應當堅守崗位,加強值班和檢查,確保安全。
  第二十二條 使用高層建筑的賓館、飯店、醫(yī)院以及其他單位,必須建立健全消防組織,制定防火安全管理辦法,指定專人維護、管理消防器材、設備和設施,保證完整好用;對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進行防火知識教育和滅火技術訓練,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。
  第二十三條 城區(qū)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,平時不得用于生產、存放和銷售易燃易爆化學物品。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開設旅館、招待所、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時,必須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規(guī)定。
  第二十四條 舉辦物資交流、展銷、集市貿易和焰火、燈火晚會的單位,在地點選擇、亭棚搭設、電氣線路架設、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設施的配置等方面,應當符合消防規(guī)定。
  第二十五條 對古建筑、古文化遺址、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筑物,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消防法規(guī),做好消防工作。
  第二十六條 在農業(yè)收獲期和冬、春季節(jié)以及重大節(jié)日,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有關部門,組織專門力量,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安全檢查,做好消防工作。
 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對電工、焊接工、油漆工和從事操作、保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等有關人員,必須進行消防知識的專業(yè)培訓,經有關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后,方可定崗位從事操作、管理。
  第二十八條 機關、企業(yè)事業(yè)單位和個體工商業(yè)戶應當根據防火、滅火的需要,配置相應種類、數量的消防器材、設備和設施,并指定有關人員負責保養(yǎng)、維修和管理。
 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維護消防設施。不準損壞和擅自挪用消防設備、器材,不準埋壓和圈占消防水源,不準占用防火間距、堵塞消防通道。公用和城建等部門,在維修道路影響消防車通行以及停電、停水、切斷通訊線路時,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消防監(jiān)督機構。
第三章 消防組織
  第三十條企業(yè)事業(yè)單位、城鎮(zhèn)街道、林區(qū)居民點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,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(組)。
  第三十一條 義務消防隊(組)應當定期進行教育訓練,熟練掌握防火、滅火知識和消防車及器材的使用方法,做到能防火檢查和撲救火災。義務消防隊(組)所需的經費和隊員的補貼,分別由各所在單位負責解決。
  第三十二條 火災危險性較大、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(站)較遠的中型以上企業(yè)事業(yè)單位,鄉(xiāng)鎮(zhèn)企業(yè)集中、易燃建筑密集的鄉(xiāng)或鎮(zhèn),列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的古建筑群,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飛機的航站,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專職消防隊。專職消防隊可由一個單位建立,也可以由幾個單位聯合建立。
  第三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建立教育訓練和執(zhí)勤備戰(zhàn)制度,負責本單位、本地區(qū)的防火和滅火工作。
  第三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所在單位開支。專職消防人員實行本單位工資和獎金制度,享受本單位生產職工同等保險福利待遇。專職消防隊隊員可實行合同制或輪換制。
  第三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或者撤銷,專職消防隊干部的配備和調離,應當征求當地消防監(jiān)督機構的意見。
  第三十六條 公安消防隊(站)的布局、建筑和技術裝備必須符合有關規(guī)定。不符合規(guī)定的,由當地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政府責成城建、財政等有關部門作出規(guī)劃,加以解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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